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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相关政策

来源:南通大学附属泰州妇产医院(泰州妇女儿童医院)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1.奖励扶助对象

  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2011年,国家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2.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省、市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3.奖励标准

  2012年1月1日起,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直至亡故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对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我省2007年开始实行。2011年,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扶助对象

  (1)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016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后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可参照享受有关待遇。

  (2)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且尚未或康复的人员。

  2.确认程序

  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报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3.扶助标准

  (1)2013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500元。2016年1月1日起,将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700元。

  (2)对鉴定为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

  三、企业职工奖励

  1.奖励对象

  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且孩子为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可参照实行奖励。对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奖励金。

  2.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审核后交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3.奖励标准

  每人奖励3000元

  四、城镇无业人员奖励

  我省自2013年起,对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且孩子为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奖励。

  1.奖励对象

  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且孩子为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奖励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2.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审核后交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3.奖励标准

  给予城镇非从业居民奖励3000元。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发放;

  2.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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